我的财会人生系列之五十九:税务沟通与协调及体会

2025-05-02 12:12 作者 | 马德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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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会职业生涯中,税务问题如影随形,不容回避。

只要有经营活动及收支行为、只要有薪酬发放,只要有财产行为,就会产生涉税问题。

站位实体单位(纳税人),都不想交纳冤枉税、过头税,且不说影响收益和股东权益,对现金流的影响也是大家关注的重点。当然,部分非公营单位,宁愿选择少交或不交税,甚至以身试法的也有,在金税三期实施之前,这样的企业和理念或多或少都存在。

站位税务征管机构(征税人),通常在依法征税的大原则下,宁愿多收税、早收税,完成政府财政赋予的征收任务(当然个别情况下也有因税务机构从年度完成任务的均衡性考虑要求企业少交税或推迟交税的)。

2000年前,从事基建财务时,涉税业务相对少,主要是印花税和职工的个人所得税以及其他代扣代缴税。由于税务实行属地管辖原则,当时更多与地方税务征管机构打交道。

那个时代由于互联网还没有普及,加之税务征收人员和企事业财务人员自身的税务知识和纳税理念滞后,“偷逃税”屡见不鲜,更别谈主动申报。

记得有一次市地税局来我所在的单位稽查,本以为应该没问题,稽查人员来了以后,突然直接查阅办公室的文件柜,查出许多合同没有缴纳印花税,结果补交了不少印花税(那时还没有合同申报印花税的意识)。通过那次稽查,我对印花税的“轻税重罚”记忆深刻。

2000年脱离财务岗位后担任“三产公司”顾问,首次遇到增值税问题。一笔沥青购销合同,公司经营部门原以为能赚几万元,到接近开票时才发现可能会几万元,因为忽略了销项税和进项税问题。总经理找到我,我当即建议他改变营销模式,变贸易性购销为购销代理服务,于是赔钱的生意变成了赚钱的生意。第一次让老总感觉到财务人员的“神”,并得出“原来生意能否赚钱取决于财务人员”的非正确认知。

2004年以后负责国融中心财务,又遇到几起涉税问题:

一是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调整涉税。早在2005年国融中心下属的某分支机构财务人员擅自压低折旧年限并未按规定扣除残值,导致被当地地税稽查局处于补缴企业所得税、追缴滞纳金和罚款。为此,我接手财务工作后,积极给系统内财务人员强调税务意识、普及税法知识,要求既不要恶意偷逃税,也不要交冤枉税和过头税。当时的国融中心经营15对高速服务区,租赁收入每年上亿元,每年上交企业所得税在3000-4000万元,但是我发现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折旧却是按照会计法规中的最长折旧年限计提的,导致折旧摊销费用过低,利润过高。于是我找到当时的分管副局长,表明想按照税法规定的最短年限变更折旧年限。分管副局长听说是”按税法规定“,就不加思索的表示同意,我们还提交了一个文字申请。折旧年限调整后,第二年企业所得税从往年3500万元降到800万元,这个副局长给我打电话,询问企业所得税额为啥变化这么大?我说请示您了呀,现在交的少,以后逐渐交的多。他笑着跟我开玩笑说:马老师呀,马老师,你讲课糊弄学生也就算了,连我也给糊弄了。后来,我跟这位局长也成为了好朋友。这是一次成功的税收筹划行为,虽然总体上不会少交所得税额,但延迟了纳税期间带来现金流的丰厚和资金成本的节约。

二是邯郸磁县服务区和秦皇岛山海关服务区土地税房产税问题。

首先,高速服务区的公益占地和公益建筑物缴纳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我一直是持反对的观点,但税务机构是权力机关,在没有说服税务机关之前,还必须缴纳。这两个服务区过去都是按照一个固定的金额缴纳的,而且持续多年,税务局从未提出异议,由于税企关系融洽,有时在税收任务严峻的时候,我们还主动支持过。但是到了2008年,各地税收征管力度加大,税务专管员调整频繁,新的税务领导和专管员不认旧账,认为过去的定额纳税是错误的,要求按照税务局机关收集的数据重新计算缴纳,普遍需要补交税款、滞纳金和罚款。为此,我几次亲自去磁县与税务机关协调沟通。但他们只答应可以不罚款,补交和滞纳金必须交。在反复协调无果的情况下,我咨询税务代理所的专家和税务机关的有关专家,提出了“税务行政复议”的想法,并通过特定渠道传话给当地税务机构。当地税务机构听到我们有意“税务行政复议”的消息后,引起高度重视,也传话过来希望再进一步沟通。后来达成了“既往不咎”的一致意见。节省了大笔现金流,也避免了纳税信用污点的记录。这次沟通之所以能成功,主要是查阅大量税法文件,深入理解税法的立法宗旨以及高速公路土地确权的复杂性,积极向上级税务机构请示,多方咨询税务专家或权威人士,分析税企双方在这件事上的责任,说明税务事件的历史经纬,同时也表达怀念税企多年接下的友好合作情谊。之后的秦皇岛山海关税企争议也基本上参照此沟通协调思路解决。

2009年以后,也遇到几起涉税沟通协调问题。主要包括:事业单位服务区租赁经营收入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服务区公益占地涉及的土地税房产税问题、加油站出租合同涉及的房产税缴纳基数确认问题、租赁的办公房产涉及的土地及房产税缴纳主体问题、所得税汇总缴纳与属地税务机构协调问题、服务区柜台门面出租与合作经营涉及的增值税问题、总公司整体业务税收筹划问题。这里重点说说服务区租赁经营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加油站出租合同涉及的房产税以及服务区公益占地涉税沟通协调问题。

1.非经营性服务区租赁收入的“非税收入”争议协调。

2009年高管局服务管理中心组建不久,被属地税务机关税务稽查抽查到,当时我负责财务。税务稽查认定:虽然服务管理中心是收支两条线管理的事业单位,但是服务区租赁收入属于经营收入,除了缴纳营业税,还要缴纳企业所得税。我认为,虽然服务区租赁收入属于经营收入,但都上交财政纳入预算管理了,也属于非税收入。在没有独立核算收支的情况下,不应该缴纳企业所得税,我收集了国家税法规定和交通行业法规规定,并提交了长篇文字说明,稽查主管虽然还想征收所得税,但又找不出有理有据的理由,经过多轮沟通协调,税务机关还是默认了“非税收入”的观点,不再坚持缴纳企业所得税,为单位节省上千万元。

2.加油站出租合同涉税问题。

加油站作为高速公路服务区的服务设施,早前都是出租给石油石化公司专营的。因此就有了加油站出租合同问题。加油站出租经营涉税的重点在于租赁行为是“不动产租赁”还是“无形资产租赁”。由于过去签署的合同不够严谨,从合同形式上看,类同与房产租赁,属于不动产租赁,适应的房产税税率就比较高。我接受财务后,通过多方咨询,建议将加油站租赁协议更名为“服务区油品经营权转让合同”。这样合同的性质就发生了改变,按照税法,就应该视作无形资产出租征收较低的税金。为此,减少了大量现金流和税收支出(具体参加我写的一份给税务机关的请示)。




关于河北国建高速公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区加油站经营权有偿转让行为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意见

某某税务局:

河北国建高速公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是河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下属处级单位河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服务管理中心出资成立的国有独资企业,主要负责管辖省高管局所属的高速公路沿线服务区设施设备投资管理、出租及服务区经营管理业务。公司实行总分机构会计核算制度,总公司及下属服务区分公司实行独立的会计核算制度,除所得税由总公司汇算清缴外,服务区涉及的餐饮、超市、汽修等业务税费由服务区在当地税务机关自行缴纳。总公司目前只负责管辖服务区的加油站经营权转让以及部分服务区整体经营权转让业务。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要求,2016年5月1日需要对总公司原营业税征税项目改征增值税。目前我单位负责管理的高速服务区加油站经营模式是由总公司与中石化、中石油等石油及天然气公司签订合同,对其加油站的经营权及其房屋使用权对外转让,每年按期收取相应的租金。目前我单位合同租金分两部分,一部分是加油站房屋租赁租金,一部分是加油站经营权转让租金,其中加油站经营权转让占租金主要部分。我们认为此项业务是一项增值税兼营行为,加油站的房屋租赁属于不动产的经营租赁,按不动产经营租赁缴纳增值税,税率11%或按简易征收税率5%,加油站经营权转让应按销售无形资产-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缴纳增值税,税率6%。理由如下:

一、按照交通运输部2008年10月1日颁布的《收费公路权益转让办法》规定,收费公路权益中包括服务设施经营权一项,高速公路服务区加油站属于服务设施范围,因此,我们认为此项业务是对服务区加油站经营权的转让,应该定性为经营权的转让。

二、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销售无形资产,是指转让无形资产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业务活动。无形资产,是指不具实物形态,但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资产,包括技术、商标、著作权、商誉、自然资源使用权和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其中,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包括基础设施资产经营权、公共事业特许权、配额、经营权(包括特许经营权、连锁经营权、其他经营权)、经销权、分销权、代理权、会员权、席位权、网络游戏虚拟道具、域名、名称权、肖像权、冠名权、转会费等。

因为高速服务区经营的排他性,我们认为加油站经营权转让属于经营权中其他经营权范畴。

三、从税法实质课税原则角度考虑,加油站经营权转让所带来的经济效益是由于我单位特有的高速公路加油站经营权利所带来的,单独的加油站房屋租赁市场价值远远低于目前签订的合同金额,其实质上是一种无形资产的销售行为。

四、在“营改增”之前,我单位此项业务已由地方税务局认定为经营权转让行为,按5%的营业税进行征收。因此,我们认为应该继续按经营权转让行为进行征税。

五、从企业税负负担角度考虑,如果按不动产经营租赁行为进行征税,我单位的税负负担反而会大幅度增加。“营改增”之前,加油站经营权及房屋租赁按5%征收营业税,按房屋租赁合同金额征收房产税。“营改增”后如果按不动产经营租赁,首先要将加油站经营权转让和房屋租赁全部征收11%的增值税,另外还要将加油站经营权转让和房屋租赁全额征收12%的房产税,这样不但加油站经营权部分税率上升了,房产税也因为计税依据增长而大幅度增加,加之后期的25%企业所得税,如此沉重的税负负担已经远远超过企业的承受能力,也不符合国家实行“营改增”政策的根本目标,

六、通过咨询江浙安徽等外省兄弟单位,目前此同类型业务也是认定为增值税兼营行为,加油站经营权转让和房屋租赁按不同税率分别征收。

另外,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但是如果按不动产租赁简易征收方案,我单位遇到的难题是加油站房屋的和服务区其他设施是由高速公路管理局统一建设的,没有房产证明可以证明是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是否可以由高速公路管理局对全省2016年4月30日前建立的服务区统一出一份相关的证明来支持此项简易征收行为。

综上所述,恳请税务机关考虑我们的申请意见,从国家税制改革的整体方向出发,降低企业税负,让我们企业纳税人真正感受到“营改增”带来的福利。

特此申请。

附:

1.河北国建高速公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营业执照

2.《收费公路权益转让办法》

河北国建高速公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2016年5月11日




3.服务区公益占地涉税沟通协调问题。

从国家及交通运输部门有关法规界定推论,高速公路服务区经营如同高速公路通行费征收一样属于特许经营,高速公路及其附属设施属于公益设施,而按照国家税收法规规定,公益占地免征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因此,自从2009年以来,我一直在跟踪调研这项业务。也多次与税务系统官员、学者沟通,大家总的趋向是:高速公路服务区经营占地属于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纳税范围,公益占地则不属于。我两次向当地税务机关递交了免税报告。但是由于国家税务机关没有相关文件支持,各地税务机关的做法也不一样,虽然至今,河北还在不加区分的征税,但我相信,经过持续不断努力争取,一定会获得税收法规的支持(后附一份我起草的提交给税务机关的免税报告分享)。




关于服务区公益性占地及房屋免征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的请示

某某地方税务局:

近期有关地方税务局分别对我局所属高速公路香河、唐海、磁县等60多对服务区全部占地和全部房产征收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据我们估算,所有服务区全年需缴纳以上两项税金合计约1479万元,沉重的税收支出导致大部分服务区难以维持经营,严重影响了公益服务和外在形象的投入。

从有关交通法规看,国家《公路法》规定,高速公路服务区属于高速公路附属设施和公益性资产。国务院《收费公路权益转让办法》也规定,服务设施经营权属于收费公路权益的组成部分,其转让收入必须用于归还贷款偿还和公路建设。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强高速公路服务设施建设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规定,对小卖部、餐厅、加油站等具有经营性质的服务设施,所得收益,属政府还贷公路的,按规定上缴财政专户,纳入年度预算并按规定用途安排使用。

从服务区设计以及资产形成来看,服务区项目建设数量、间隔区间、建设规模等均一并包含在整体公路项目设计中,服务区建设资金来源于财政预算资金,建成后形成的资产(包括占用的土地和服务设施)也都包含在公路整体资产之中,既没有独立的产权证书,也没有独立的资产核算统计信息。

从服务区功能来看,高速公路服务区主要为过往司乘人员提供公益性服务,除了加油、餐饮、商品服务适当收取成本费用外,无论是为过往车辆停车或加水,还是为司乘人员提供卫生间以及绿化美化服务,均属于免费的。为此,兄弟省份采取免征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做法,不仅减轻了服务区运营负担,更大大提升了服务功能和服务窗口形象,受到社会各界普遍肯定和赞扬。我们恳切希望省局能参照其他省份的作法(参见附件1、2、3),对为过往车辆提供免费服务的广场、公共卫生间、绿化等公益性服务所占土地及公益服务用的房产统一免征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减轻服务区运营负担,提升我省服务区社会服务功能,进一步展示我省对外形象。

特此请示,请予批复为盼。

附:

1、辽宁省地税局关于高速公路生活服务区房产及土地征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辽地税函【2004】325号)

2、山东省地税局关于高速公路服务区和收费站有关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

3、关于明确高速公路沿线服务区配套公共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函〔2007〕63号)

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三日




财会人生中,涉税沟通占据我很大的精力。通过不断与税务部门、税务专家的沟通交流,不仅增强的我纳税法制意识,丰富了我的税务筹划知识与技巧,在谋求为企业节税的同时,也自觉养成诚信纳税意识。更重要的是锻炼了我的涉税事项沟通协调能力。

税务沟通与协调要取得积极效果,首先吃透税收法规的立法宗旨和核心要义,据理沟通;其次,要敢于善于沟通,在吃准税法规定和经过多方咨询的前提下,要敢于跟上级或所在地税务机关提出来,先是口头沟通,同时辅之于书面沟通,确保沟通双方充分理解对方的意见;要给与税务机构和税务人员充分的尊重,要设身处地理解税务机构和税务人员的执法权限,要选择正常理性的程序,切忌带着情绪和不满,那样会适得其反。

当下金税四期上线,税收征管的大数据时代已经到来,我们每个公民企业都要自觉遵纪守法,诚信纳税,管控纳税风险和信用风险,为企业可持续良性发展营造一个友好的税务环境。


【作者简介】



马德家,正高级会计师,研究生毕业,会计专业硕导。1983年考入河北地质学院地质经济管理系财会专业,1987年毕业留校担任辅导员后转教学。1989年考入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财政学专业攻读在职研究生。毕业后回校主要从事《基本建设单位会计》和《财政与信贷教学》。1995年调入河北省交通厅国际组织贷款项目办公室负责高速公路财务管理。2006年获聘正高级会计师。曾任职高速服务区经营燕赵驿行集团公司总会计师。退休后兼任河北省交通会计学会副会长兼秘书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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