钱列阳:合规才能使金融行业行稳走远

2022-05-26 11:04 瀚林智库 钱列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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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瀚林智库】北京紫华律师事务所创始人、主任钱列阳律师在出席《南方财经法律高峰论坛2022》时,发表了“合规才能使金融行业行稳走远”主旨演讲,围绕对金融行业的合规性分享了自己的看法。




一、金融犯罪的特点:违规导致违法甚至犯罪


   钱律师认为,金融领域的合规,与法律人脑子里的概念有所不同。在法律人看来,“合规、违规、行政处罚;合法、违法、刑事犯罪”,在法律人看来是非常清晰的。但在金融行业,违规可能直接导致违法,甚至犯罪。 因为有获利。如果没有获利,就根本不会违规。 这就是金融行业的特点。


二、加强金融专业学习,是当务之急


对绝大多数法律专业人士来讲,金融知识和金融运作几乎是空白和壁垒。所以这是需要法律人不仅在业务上要学习走进金融圈。还要在观念上发生改变,就是不要用传统的社会的一些观念来看金融操作行为。如:对赌,在金融行业就是一个合法操作。投机,并不是一个贬义词,而是一个正常的金融行业的中性词汇。投资就是投资,投机就是投机,这里的做空、做多,这个多头、空头,这些都是金融手法。那么金融的本质的核心根本不是在玩钱,是在玩钱的使用权,是在玩时间,打的全是时间差。所谓的资金链断裂,实际上是资金使用的时间链断裂。接不上,给他3个月,钱一补上马上就OK了。所以这是金融行业里拿时间做维度,时间轴来操纵一个业务,和我们法律人实实在在地学法律然后做实体,是不一样的。这些观念都需要改变。

因此,只有不断加强对金融知识、银行、保险、证券、基金业务和知识的学习,才能对准确理解和把握涉及金融法律方面的专业问题。对法学院的学生来讲,极其缺乏金融专业知识,在金融“常理“和”法理“之间缺乏必要的经验和把控能力,所以要加强学习和培训。而金融专业人士也在常理和法理之间,打时间差,钻空子。


三、金融犯罪的发生往往产生于基层员工


通常是一线的交易员、部门经理、程序员这个层面的人,他们在现行的规章制度下,经过了一段时间的工作熟能生巧,最后产生了一套自己的规则。这套规则本来12345,他变成了135,省了24,然后多了67。因为利益驱动,因为可以利用自己的权力,利用钱在操作的中间阶段,在自己手里能够多停一个月,而这一个月的时间差刚好为自己盈利。但在钱运转的过程中出了意外,钱回不来了,暴露了,资金口敞开了,于是挪用资金、职务侵占等所有这些犯罪都来了。


四、法律人在金融合规中最应注重的核心恰恰是金融行业中众多的部门规章


有些常理在金融行业里未必合法的原因是涉及到金融监管,犯罪嫌疑人会利用一些小地方钻空子,钻的恰恰就是常理和法理这两块木板之间的缝隙,这是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手法。比如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强银行承兑汇票业务交易资金账户统一管理。票据转贴现、买入返售、卖出回购资金应由票据转入行将资金划入票据转出行在本行开立的一般存款账户,不得转入票据转出行在他行开立的账户,防止随意开户和资金体外循环。应明确专门部门负责交易资金账户的监测和管理。如果不符合规定,就成为票据诈骗罪中犯罪嫌疑人获得赃款的手段,就是违规的。

比如说银行和银行之间的票据,贴现转贴现。我把票据给你,你把钱给我,给到哪一个户头? 2012年286号中国银监会的通知里面明确规定,如收到了票据,打出钱的时候,A银行把票据给了B银行。B银行要打钱给A银行,你只能打两个账户。要么你到A银行开个账户,你把该给A银行的钱打到你在那里的户头上。要么你打到A银行帐户的中国人民银行准备金账户上,我把钱打到你的准备金账户。OK,没问题,只能打这两个。你A银行不能在第三地、第四地、在其他的银行开户,然后我把钱打到那个地方去。

恰恰就是这样一条看似并不显眼的2012年的286号文件的规定这条,没有人去关注它,成为票据诈骗罪中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经济上获利得到赃款的手段。 比如有人把钱拿走了。然后这张票据一直往下转,等到转到人家发现这张票据有问题了再倒回来,钱已经没了。逃避金融监管。你给我票据,我给你钱,就是因为打到了其他行的账户,然后我把钱转走。所以中国人民银行下了规定。可是,有多少人会理解和知道?所以我说小小的一个合规违规,最后带来的是什么?是巨大的犯罪收益。这就是金融犯罪的特点。

所以,只有合规,才是金融行业行稳致远致远的“压舱石”。


【瀚林智库   钱列阳大律师简介】

钱列阳律师,北京紫华律师事务所创始人、主任,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学院,获硕士学位,为中国刑事辩护、金融犯罪领域著名大律师,并在北大、清华大学、人民大学等十余所著名高校法律学院担任客座教授和导师。

曾承办:

"中国私募第一人"徐翔操纵证券市场案;原铁道部部长刘志军受贿、滥用职权案;原华润集团董事长宋某受贿案;厦门远华公司走私案;e租宝张某集资诈骗案;宏源证券、海通证券、华泰证券职务侵占案等多起在国内外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

现任: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业务委员会委员、中国行为法学会司法分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刑事诉讼专业委员会委员、 北京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咨询专家委员、并在北京市法学会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等十余家机构担任常务理事、秘书长等职务。

兼任:

北京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研究生兼职导师;中国人民大学律师学院客座教授、兼职导师;中国人民大学律师学院刑事辩护法律实务教研室主任;清华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联合导师等15家国内著名高校的客座教授及导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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